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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新聞資訊【充電設施●政策法規】充電樁補貼政策匯總

【充電設施●政策法規】充電樁補貼政策匯總

更新時間:2017-11-05點擊次數:9912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

規劃目標:根據發改委印發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顯示,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換電站1.2萬座,分散充電樁480萬個,滿足全國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規劃目標:根據發改委印發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顯示,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換電站1.2萬座,分散充電樁480萬個,滿足全國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發改能源[2015]1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落實《國家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科學引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我們組織編制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并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標準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家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臺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準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準。獎補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補,并優先用于支持《國家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機構的獎補標準。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附件1:新能源標準車折算關系表
  附件1:2016-2020年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標準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補貼:對于符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扶持條件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投資、且符合扶持條件的充換電設施給予不超過30%的財政資金支持,補貼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按照《上海市鼓勵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實施暫行辦法》已享受充電設施補貼的“團購單位”,不得重復享受該補貼政策。

充電服務費:根據《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并予以明確。

 直流充換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交流充換電設施
補貼上限標準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充換電設施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換電設施
補貼標準0.1元/千瓦時0.2元/千瓦時
補貼上限電量2000千瓦時/千瓦·年1000千瓦時/千瓦·年
 2016年2017-2018年
運營補貼比例50%30%

《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細則》

建設情況:北京市科委副主任張光連介紹,截至2015年底,已建成2.1萬個充電樁,包括充電樁3700根,公共充電樁5008根,自用充電樁1.2萬根,其中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安裝自用充電設施分布,涉及全市16區及亦莊開發區共2108個小區,超過全市小區總數的40%。

規劃目標:市發改委高技術產業處焦春生介紹,截至今年6月底前,由市發改委牽頭,將完成全市社會公用領域不少于5000根充電樁的升級改造。2016年北京將在現有5008根公共充電樁的基礎上,再建設5000個公用充電樁,市公共充電樁數量實現“破萬”。

補貼:投資建設單位可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申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30%的市政府固定資產補助資金支持。

充電服務費: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上限標準為當日本市92號汽油每升zui高零售價的15%。各經營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上限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北京電力系統發布內部通知,電科院、電動汽車公司以及華商三優公司等充電樁(站)運營企業從2015年8月1日起開始收取充電服務費,在原充電電費的基礎上(0.8745元/度電),按照0.8元/度電收取充電服務費。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

   一、建設運營管理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在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負責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具體協調和管理。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參照加油站、加氣站管理實施。 
   (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省關于新能源換汽車推廣應用的方針政策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濰政發〔2014〕13號)、《關于成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濰政辦字〔2014〕64號)、濰坊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站)布局規劃等要求,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土地供應計劃進行協商,科學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年度建設用地計劃草案,組織成員單位進行現場查勘、論證后,報市國土部門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二)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定后,國土部門按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的儲備、征用工作,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農轉用和征收手續。 
   (三)國土部門依法組織充換電設施用地劃撥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買受人。買受人交付成交土地價款并按規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公用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項目進行篩選,并對其標準統一性、技術可行性和施工安裝、建設運營單位條件等進行審查,出具意見。 
   (五)有關部門在征求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公用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的意見,依法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建設。 
   (六)公用及充換電設施建成后,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市財政、科技、發改、國土、規劃、住建、消防、質檢、安檢、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意見,組織實地評價或委托縣市區、市屬開發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進行實地評價,出具評價意見。 
   (七)相關部門、單位在收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充換電設施建設情況評價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政策措施。 
    二、土地供應 
  (一)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換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換電設施的,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可保持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現有停車場(站)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的,不涉及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規劃布局調整的,不再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二)對技術水平高、示范效應強、產業帶動大,經論證確需以政府供地單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采取拍賣方式供地的,應擇優選擇整體、分片、間隔、單體拍賣等模式。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換電設施的,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換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 
    三、建設施工 
   (一)充換電設施建設按《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濰坊市區及各縣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站)布局規劃和有關規定實施。 
   (二)對項目規模標準達到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大型公用充換電設施項目以及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公用充換電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實行招投標。法律和國家規定規模標準以外的項目以及自用充電設施、非國有資金投資或非國家融資的充換電設施以及居民小區內充換電設施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實行市場化運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實行招投標的公用充換電設施項目可實施特許經營,并科學合理確定經營期限。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可采取招投標方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招投標工作,由各縣市區和市屬開發區按照屬地原則具體組織實施,并依法對充換電設施項目和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三)充換電設施施工建設應當遵照下列規定: 
   1.鼓勵符合規定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住宅小區為私人用戶建設充電設施,私人用戶也可通過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設自用充電樁。私人用戶在住宅小區固定停車位進行充電樁建設的,小區物業、業委會應予支持和配合。 
   2.鼓勵符合規定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到新能源汽車用戶所在單位建設充換電設施,在停車場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用戶所在單位應予支持和配合。 
   3.個人在購車時可向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其在本市銷售企業)辦理購車充電條件確認手續,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其在本市銷售企業)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提出用電報裝申請,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其在本市銷售企業)或委托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自用充電設施工程建設。 
   4.供電公司要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提供、便捷的配套服務。對按規定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和取得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的公用、充換電設施項目給予電網接入支持,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通過供電公司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5.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提出充換電用電報裝申請后,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對低壓用戶在1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對高壓用戶在15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確認手續。 
   6.充換電設施建設包括電源條件確認、施工可行性確認、用電報裝、方案編制、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供用電合同簽訂、計量裝置安裝和接電等環節。 
   7.單位和個人待供電方案確認后,可按規定組織開展充換電設施工程建設。 
   8.充換電設施建成后,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提出驗收申請。工程檢驗合格、辦結相關手續(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在征求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意見后,由供電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市經信委、供電公司等單位對充換電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市供電公司于每月25日前將充換電設施建設有關信息提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建設施工運營單位條件 
   (一)充換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2.具備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五級及以上承裝(修、飾)電力設施許可證資質。 
   3.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 
   4.具備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5.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6.其他按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 
   2.具備同類或相似項目運營經驗,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3.zui近三年沒有嚴重經濟違法行為。 
   4.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5.其他按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五、適用標準規范 
  (一)符合《NB/T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GB/T29781-2013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 50996-2014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T 29772-2013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以及《NB/T 33004-201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等相關標準。 
   (二)充電設施充電接口應符合《GB/T20234-201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等規定。 
   (三)充電設施用電單獨計量,符合《GB/T28569-201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等標準,并執行《GB/T 27930-20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等有關標準規定。 
   (四)具有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生產許可證、3C認證、高壓型式試驗報告等。 
   (五)如上述標準或規定出現調整,按新標準和規定執行。 
   (六)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制定符合國家規定和我市實際的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統一建設標準和可行性要求。 
    六、用電費用 
   (一)用電費用按照充換電設施性質收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二)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換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2020年前,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制定并調整。 
   (三)供電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供電公司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四)國家、省充換電價格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政策執行。 
    本意見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

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征求意見稿)

建設情況:據統計,到2015年底,深圳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預計超過2.5萬輛。但經過去年的集中推進,深圳充電樁數量也只達到1.5萬個,遠遠落后于原定的推廣建設計劃。

規劃目標:根據23家充電樁企業的承諾,到2016年底,深圳將再建成18.4萬KW的充電設施,若以8000KW等同1000臺充電樁來計算,18.4萬KW相當于約23000臺充電樁。

補貼: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充電設備補貼,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予以補貼。

充電服務費: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發改委下發《深圳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函》,根據《函》,深圳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標準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zui高限價上調為每千瓦時1.00元(不區分車型)試行,允許下浮。

南昌市關于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補助申請公告

南昌將對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進行相應補貼,對于新建充電設施按充電設備購置總價給予20%補助。

關于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補助申請公告

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為了做好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補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范圍

1、自用充電設施,即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的交流充電樁設施(用戶購車時隨車贈送的簡易充電樁已納入整車補貼,不在此補貼范圍內);

2、充換電設施,即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專為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的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3、公用充換電設施,即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換電設施。

二、充電設施資金補助標準

對新建充電設施按充電設備購置總價給予20%補助。

三、充電設施補助申請材料(提供原件及三份復印件)

1、項目備案文件;

2、充電設施建設及管理單位提供書面補助申請報告;

3、《南昌市2014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申請表》;

4、電費繳費憑證;

5、充電設施購置發票。(需包括由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工程驗收決算階段對工程造價出具的評審報告,其中必須包含對充電設施設備的價格評審內容)

廣州市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政策發布 

廣州市工信委、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和加強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供資金使用效益。專屬充電站zui高補300萬元。

成都市充電設施補貼政策發布 

6月30日,成都市經信委、成都市發改委、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財政局聯合印發《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成經信辦〔2015〕81號)。電動汽車資源網了解到,根據該細則,成都市將對經營性集中式充電站、個人消費者自用車位充電樁及投資新建的充電樁群這三類充電設施進行市級補貼。其中,對經營性集中式充電站給予建設投資(不含土地費用) 30%、zui高500萬元補貼;對個人消費者自用車位充電樁及投資新建的充電樁群給予每個充電樁600元的一次性補貼。

《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方案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必須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到2020年,主城區將累計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換電站。

天津市

建設情況:記者從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獲悉,2015年天津電力部門全力支撐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在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充換電服務、個人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方面扎實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2010-2015年,共建成對外服務充換電站點46處,其中公交充換電站13座,社會公共類充換電站點33個。

規劃目標:2016年,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將完成169座充電站、2785臺充電樁建設,并啟動運營功能先進、服務便捷的國網電動汽車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車輛導航、充電預約、費用結算、設施接入、運營監控等全面服務功能。

河北省

規劃目標:根據《關于加快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設充電站1970座,充電樁65625個。其中,公用充電站1533座,充電樁25730個;充電站437座,充電樁39895個。

補貼:對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政府負責)

充電服務費:對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對安裝在居民社區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安裝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共停車場中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按充電度數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確定,但不得超過上限標準,服務費上限標準暫定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車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車和環衛車1.6元/度。(省物價局負責)

安徽省

規劃目標: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500座,分散式充電樁18萬個。優先建設公交、出租及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新增公交車充換電站200座、出租車充換電站60座、環衛物流等車充電站50座。新增用戶充電樁15萬個。鼓勵有條件的充電樁對社會公眾開放。按照適度超前原則,新增城市公共充電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電樁3萬個。結合骨干高速公路網,形成省內高速服務區城際快充網絡,新增城際快充站120座。

江蘇省

建設情況:據省經信委介紹,2013至2015年,全省共建各類充換電站、充電樁群700多個、各類交直流充電樁12211個。

規劃目標:省能源局局長張世祥說,“3月底,我省將完成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的專項規劃編制,初步規劃是到2020年全省建成20萬根充電樁。

補貼:根據:《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省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充電服務費:2015年1月4日,南京市物價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服務價格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0日起執行。根據《通知》,純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按充電電度收取,其中:純電動客車(12m)充電服務zui高價格調整為1.45元/千瓦時,純電動汽車(七座以下)充電服務zui高價格調整為1.62元/千瓦時。

惠州市《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暫行)》

補貼:根據《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暫行)》,補貼標準如下:

充電設施類型

補貼標準

備注

直流充電樁(機/終端)

220元/千瓦

包括無線充電樁(機/終端)。

交流充電樁(機/終端)

40元/千瓦

換電站工位

20萬元/工位

充電服務費:2015年1月22日,惠州市發改局下發《惠州市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試行標準的批復》,根據《批復》,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試行標準為: 0.75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此標準為上限價,允許下浮。

廈門市《關于廈門市市政建設開發總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建設情況:截至2015年10月,經過5年多的建設,廈門僅建成8座充電站95根充電樁。

補貼:2015年5月4日,《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出臺,廈門市財政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對新建的公交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補貼。

充電服務費: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廈門市市政建設開發總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根據《批復》,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服務費標準(不含電費)上限按1.2元/千瓦時收取,下浮不限。

無錫市《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補貼:根據:《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無錫市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1200元。

沈陽市《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規劃目標:根據《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20年)》顯示,到2020年,完成1萬輛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目標,同時進行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建設充電站120座、充電樁7200個。

補貼:《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顯示,中央財政對基礎設施建設的獎勵資金與地方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合計不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設備投資額

貴陽市《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

規劃目標:根據2016年 2月24日,貴陽市出臺了《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2016年起規劃批準的城市新建小區、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按照配建停車位100%的比例,規劃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

補貼:對于完成充電設施建設任務的企業,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充電設施建設單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決定,繼續執行《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市政發[2014]32 號)一年,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優惠政策延續執行期內,如中、省、市出臺新的優惠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全市新建各類停車場(獨立的機械車庫和臨時平面停車場除外)應設置3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車位。對充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含征地費用)給予30%的財政補貼,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撥付。

新征地建設充電站項目若涉及到城市建設配套費時,按照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市財發〔2013〕140號)執行,90元城市地鐵專項配套費、150元/平方米標準中10%城市天然氣公網建設資金和12%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資金不在減免范圍,其它費用予以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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